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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新變化


20244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于2024121日起正式實施。在此之前,我國關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法律規章的形式實施,雖然經過歷次修訂,但是隨著關稅領域出現的諸多變化已不能完全覆蓋目前經濟發展,我國在總結實施《進出口關稅條例》經驗的基礎上此次制定了《關稅法》。《關稅法》共計七章七十二條,包括總則、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征收、稅收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那么,新的《關稅法》會給進出口企業帶來哪些變化?面對即將實施的新法,我們又該如何來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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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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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海關技術三要素在《關稅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價格、歸類、原產地被稱為海關技術三要素,此次在《關稅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1、《關稅法》規范了關稅稅目稅率的設置、調整和實施,明確了作為附件的《稅則》是《關稅法》的組成部分。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目、稅率以及稅目、稅率的適用規則等,依照本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執行(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各類關稅稅率的適用規則和調整機制;同時,授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以提出調整關稅稅目及其適用規則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發布執行。(第九條)2、在關稅征收方面,由于各國普遍采用多種稅率,進口國必須首先確定進口商品的原產地,以便對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商品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因此,《關稅法》增加了原產地規則判定的具體描述(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完全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口貨物原產地的具體確定,依照本法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3、《關稅法》引進了更多的財務與審計理念,將完稅價格改成“計稅價格”,以保證稅收政策的準確、公平和透明。完稅價格的劃分依據是商品或勞務在銷售國的價格,包括間接稅在內;而計稅價格的劃分依據是商品或勞務的實際價格,不包括間接稅。(第二十四條)免證關稅稅額由原來“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的表述改成“國務院規定的免征額度內的一票貨物”的表述,去除了具體稅款金額的描述,這樣的表述更加周全嚴密,即使以后關稅稅額起征點提高,也適用本條規定。(第三十二條)變化二:在維持現行關稅納稅人范圍的基礎上,增加了關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是關稅的納稅人,此次增加了跨境電商關稅扣繳義務人的納稅范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關稅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關稅的扣繳義務人。(第三條)變化三:反避稅條款引入關稅《關稅法》第五十四條 對規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應納稅額的行為,國家可以采取調整關稅等反規避措施。變化四:稅款追征期限的變化

{C}· {C}征稅: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海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確認。海關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稅額不一致的,海關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具稅額確認書。(第四十五條)

{C}· {C}退稅: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原來為1年),向海關書面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這是對進出口納稅人的實質性利好。(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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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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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四個變化,進出口企業應有三個重視:一、重視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的公告)。特別要重視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的學習,三個附件對涉稅違規事項處罰情節及程度、處罰程序都做了詳細的規定。二、重視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127公告以下涉稅行為不予處罰:(一)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二)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但在兩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三、重視海關預裁定制度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將違規風險防范于申報之前是進出口企業應當重視的事情,因此對歸類不確定的,涉及金額比較大的商品進出口企業在進口前3個月可以向海關申請預裁定,預裁定制度是規避違規風險有效的措施之一,納稅人應當對其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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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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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相對應海關技術三要素,企業應注意規范申報三要素。商品編碼、申報價格和原產地證明(如有)是通關申報過程中必須準確申報的重要信息,也是保證商品順利通過海關審核具有關鍵性作用,因此進出口企業要重視商品的規范申報,設置合理的關務操作流程,養成規范申報雙重復核的良好習慣。提醒二:重視關務合規制度的建立,做好內部關務風險管控。企業內部設置清晰的關務組織架構,建立具體的關務合規制度,按照關務合規制度文件定期部門間交叉內審、實地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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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影響:征管新措施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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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海關懷疑有逃避繳納稅款跡象的:第四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明顯跡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無法繳納稅款風險的,海關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納稅人不提供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實施下列強制措施:(一)書面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匯款;(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納稅人造成逃避繳納稅款事實的:第五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由海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實施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劃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匯款;(二)查封、扣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查封、扣押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剩余部分退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海關實施強制執行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來源:欣海關務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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